5月12日,崖州区总工会接到12351职工服务热线诉求预警工单:项目建设的务工人员梁某反映,因项目建设公司拖欠工资事宜,导致工人生活拮据,工人情绪较激动。
区总工会了解此案件后高度重视,对其拖欠工资事宜详细了解情况、正向引导,经了解,梁某和工友共二十几人于2024年3月至今在三亚市崖州区牛腊水库附近工地务工被拖欠工人工资,其反映与项目建设公司经理已多次协商,但迟迟未发放工资。随即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赵新天多次与项目建设公司负责人和诉求人梁某沟通联系并积极处理此事。调解过程中,赵新天找准争议焦点,从情理法多方面向其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过耐心劝解和引导,该项目建设公司负责人认识到欠薪问题的严重性,该项目建设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支付当事人工资。截止5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该项目建设公司已支付部分工资款给当事人梁某。梁某对该项目公司的处理方式表示理解和满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应该合法有效。
近年来,崖州区总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把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多措并举,不断整合维权力量、优化工作流程,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切实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职工维权工作深入发展,打通服务职工群众“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