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到底有哪些权利?不懂的就亏大了

所谓的女职工“三期”是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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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2
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
用人单位应该在产期给女职工放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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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这些时期,
法律都规定了相关条款对女职员进行保护。
  


女职员在职场上经常会遭到歧视,很多公司为了回避一系列的费用并不愿意招聘女职员,即使是录用了女职员也会规定女职员的结婚生子时间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作为女职员,在职场上如果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我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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