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三府〔2020〕6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三亚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三府〔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限内,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严禁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二)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放鞭炮、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野炊、烧烤、生火取暖;
(四)严禁烧蜂、熏鼠(蛇)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违规炼山整地、烧荒开垦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景区、林场以及其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应组织成立本辖区防火巡查队,加强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巡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
三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电话:88689110。
七、违反本通告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三府【2018】18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治火,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本市行政区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森林火灾规律,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含非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下列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驻市部队营区周边、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G98海南环线高速、223、224、225国道、省道及全市乡村公路沿线两旁至第一重山脊;大小洞天、南山寺、天涯海角、鹿回头、凤凰岭、蜈支洲岛、亚龙湾景区、亚龙湾热带天堂等旅游景区;水源池、大隆、汤他水库及全市饮用水源等周边林地。
三、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因特殊情况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对违规在野外用火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区管辖范围内用火审批及对违法用火行为的处理结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日常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8868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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